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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贸易壁垒简介
2002-11-03 12:32
  
【牙贸易壁垒简介】

牙买加是市场较为开放、进出口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一个国家。自80年代开始,牙买加已开始对贸易进行改革并对相关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目前牙在贸易方面还设置有某些壁垒,牙政府的贸易官员称,这些贸易壁垒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的,主要有:

一、 对进口商品的政策与壁垒

牙买加目前对进口商品课征以下五项税收
※ 进口税
牙买加于1986年开始了贸易改革进程并降低了关税。
1991年2月牙决定采用加勒比共同体对外关税,对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以外的非成员国进口的商品课征关税。1996年,牙为了使其贸易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政策相一致,免除了某些门类的所有进口关税。
目前加共体的共同对外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税率一般为0-40%,但牛奶、奶制品和汽车除外;农产品一般征税40%;对非基础产品、制成品以及与加勒比共同体国家生产的产品相竞争的商品,一般都要征收高一些的关税。

※ 印花税

对到岸价5,500牙元或5,500牙元以下的进口商品收
据,加贴印花税5牙元;5,500牙元以上的进口商品征收100牙元的印花税。

※ 附加印花税
对某些商品加征附加印花税25%-36%。


※ 普通消费税
牙买加对全国范围内的商品及进口商品征收普通消费
税。
对某些确定为0税率的商品,免缴普通消费税。除此之外,所有商品均征收15%的普通消费税。

※ 特殊消费税
1991年的普通消费税法规定了特殊消费税。这一税种对一些进口商品,如酒精饮料、烟草及一些石油产品征收特殊消费税。但对石油产品只征特殊消费税,而不征收普通消费税。




二、 技术壁垒

牙买加是世界贸易组织两个适用于进口商品标准规则的签约国。他们是:

1、 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

该协议规定,当某一商品不符合卫生和植物标准时,一个国家有权利拒绝接受该商品进入该国。这一协议特别适用于农产品和水产养殖品,并主要由牙买加农业部各有关机构以及卫生部和工商技术部实施。

2、 贸易协定的技术壁垒

该壁垒涉及到产品的包装标准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牙标准局对进口到牙的商品进行监督,以保证达到可以接受的国际标准。

除上述两项世界贸易协议的规定外,牙买加有关进口商品进口壁垒和标准方面的贸易政策,目前还遵守对如下两个组织的承诺:

(1)加勒比共同体市场标准委员会

(2)美洲工作组关于标准和技术壁垒的自由贸易协会

牙买加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加勒比共同体市场和美洲工作组三个组织的成员,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适用于进口商品技术标准和关税的规定。

三、 服务贸易壁垒

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总协议项下有关于成员国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规定。那些要在牙买加提供任何专业服务的外国人,一般情况下给予国民待遇,同时遵守牙买加专业人员所要遵守的法规,同样也适用于那些获得工作许可来牙买加提供专业服务的外国人。

四、知识产权保护

牙买加是承认知识产权三个最重要条约的签字国,它们是:

(1)1962年加入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巴黎公约

(2)文化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3年牙买加通过版权法;1999年通过了附加的三项促进知识产权承认的立法,它们是:

(1) 商标法

(2) 对版权法的修改法

(3) 总体设计(地域标志)法:新的商标法使牙买加过去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法律得到修改和更新,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版权法使牙买加在保护版权和商标方面与世界贸易总协议有关贸易方面的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

2000年牙买加工商技术部决定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进行工作,并将当地处理版权、商标和专利的办公室转变为牙买加知识产权办公室。知识产权办公室立法也已提交议会审定。现已初步授权此办公室来监督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立法的执行。

牙买加内阁政府还批准了2个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它们是:

(1) 世界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 世界产权组织表演者和制作者条约

另外,牙买加已在制定关于发明与创新保护的专利法。

五、其他贸易壁垒

经与牙买加政府了解,牙政府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贸易及最终取消贸易壁垒的承诺,除上述贸易壁垒外,没有设置其他任何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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